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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的法律责任

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1、行政法律责任:表现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许人不具‘两店一年’的条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民事法律责任: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特许人不具备这个条件,不会直接导致所签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例如,《北京市gao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特许经营合同不因特许人不具备前述条件而无效。《上海市gaoji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或者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其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其回答也认为 “两店一年”均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但是,虽然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披露其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资质信息。如果特许人未具备此资质且未予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尽到信息披露的义务,被特许人要求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发布时间: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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