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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上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代办服务

《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作为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系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种,一帜选取四个常见的法律风险点进行分析,为各类特许经营主体提供参考。一、“冷静期”的理解及风险防范(一) “冷静期”的理解《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1.“冷静期”的理解应与是否实际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有关各地区对于“冷静期”期限的把握并不一致。目前较为统一的认识是如果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利用了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则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不再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解除合同。2.以“冷静期”为由解除合同的后果虽然在合理的期限内,被特许人有权以“冷静期”为由单方解除与特许人签订的合同,但在解除合同后,并非都可以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二) 风险防范建议1.明确约定“冷静期”条款,避免期限争议“冷静期”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避免纠纷,特许人应考虑在合同中增加该条款,既保护了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自己法律风险的控制。2.对“冷静期”内可能产生的费用进行明确约定如一方以“冷静期”为由解除合同,但双方未对 “冷静期”内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明确约定,可能导致诉讼及仲裁中对费用金额及依据的争议,故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对相应服务涉及费用进行细化约定。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纠纷及风险防范(一) 特许经营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根据该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需要备案,否则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 (二) 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特许方因为合同条款的更新,有可能出现实际签订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此时是否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或可解除?从目前法院及仲裁机构的判例来看,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的条款存在不同,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及无效。首先,违反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属于违反一般行政管理性规定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其次,备案条款与实际签订合同的条款不一致,一方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基于合同存在约定解除的条件或法律明确的解除情形,但法律并未赋予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与签订合同条款不一致时的单方解除权。 至于备案条款与实际签订合同的条款不一致的法律后果,从目前来看,可能认定特许方存在缔约过失,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承担缔约过失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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