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活动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米)、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伙企业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出资比例要求。
三、常见问题
问题: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解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米)、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有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合伙企业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有5名以上专职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出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