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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新办的申报条件、资料

更新时间:2024-07-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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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换证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21号)精神,现就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内容

一、换证范围

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的情况。

(四)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换证审核标准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持证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在此次换证工作中,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近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7.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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