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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转让(办事指南)

发布:2023-02-16 17:14,更新:2024-11-17 08:00

一直以来,境内主体之间股权转让的审批办理流程,通常都是工商变更登记在前,税务信息变更登记在后,并在办理税务变更的同时,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税事宜进行申报。

由于自然人不存在如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等强制性规定,且股权转让所得并不属于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畴,因此,对于转让方是境内自然人时的纳税与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漏洞。

2022年12月2日,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必须先办理纳税申报。这个做法,无疑给个人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申报事宜套上了紧箍咒。

通告明确指出,个人股权转让的缴税地,既不是个人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受让方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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